陸軍十軍團上兵涉偷竊同袍皮夾 辯稱「皮夾不明原因出現在他的行李袋」被打臉

陸軍十軍團吳姓上兵涉於去年5月間竊取同袍皮夾,並丟棄在后里區某農舍水溝,台中地院依《陸海空軍刑法》在營區竊盜罪,處罰金1萬2000元、緩刑2年。(圖/中國時報潘虹恩攝)
陸軍十軍團吳姓上兵涉偷竊同袍皮夾,並丟棄在后里某農舍水溝,但吳男訊時否認辯稱「皮夾不明原因出現在他的行李袋」,檢方認為常人應會詢問身邊人或送往警察機關,吳男皆無,犯行可認定。吳男在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坦承犯行,被依《陸海空軍刑法》在營區竊盜罪,處罰金新台幣1萬2000元、緩刑2年。
判決指出,吳男是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目標獲得連上兵,於去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營區某大樓寢室,竊取同袍放置在個人置物櫃內皮夾,內有相關證件、金融卡、1800元現金及AirTag定位器等,吳男並於同日下午4時48分將皮夾連同AirTag定位器丟棄后里某農舍的水溝內。同袍同日下午1時10分發現皮夾遭竊,翌日下午4時20分透過AirTag定位鎖定皮夾位置,前往尋回皮夾後報警處理。
吳姓上兵起初僅承認將皮夾丟入水溝,但矢口否認偷竊,辯稱「皮夾因不明原因出現在他的行李袋」,但檢方認為,一般人發現隨身行李有非本人的物品,應即時詢問身邊的人是否遺失物品,或是送往警察機關等,但據證人供述,吳姓上兵未曾詢問不明皮夾,還無視當晚李姓輔導長在群組詢問皮夾遺失事情,犯嫌勘認定。
台中地院法官審酌,吳男不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,竊取他人財物,行為不對。考量吳男在審理時坦承犯行,考量其犯罪動機、手段及情節等,得手物品價值不高,竊得的皮夾等物尋獲發還告訴人,且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完畢,可見吳男尚能積極彌補。
再參以吳男無刑事前科,素行尚可,及其自陳大學肄業、目前為軍人、患有疾病之身體狀況等情況,依犯《陸海空軍刑法》在營區竊盜罪,處罰金新台幣1萬2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。可上訴。